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杨*现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准确的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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