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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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