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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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