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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