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