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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