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傅*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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