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傅*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