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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