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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有一子李*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后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自己带着孩子,无人照顾,生活很困难。2005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再无和好可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儿子现在成年独立生活。被告没有离婚走出,到廊坊工作也是为了家庭生活。原被告的感情很深,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永*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乙,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并无难以调和的矛盾纠纷。二人庭审中所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不一致,且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提倡男女双方珍惜婚姻,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共同建设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男女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定离婚的依据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结婚27年,儿子也已成年独立生活。可见二人有稳固的感情基础,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27年的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小别扭、小矛盾是很正常的事,但不足以造成感情破裂。因此希望双方多考虑对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努力和付出,相互尊重、体贴、谦让,冷静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承担起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责任,珍惜现在,努力维护好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本案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而且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可以看出原被告感情尚存,无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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