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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