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郑**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许*离婚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黄*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