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程*与马*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长期外出打不在家。现申请执行人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具体下落,同意该案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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