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魏*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郑**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