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霸*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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