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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到一个月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田*,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连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家庭观念淡薄,不尽其义务,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连田雨由我抚养,婚生儿子连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说子女的问题。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口头答辩,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

围绕第一个焦点,原告述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几年感情还行,最近几年感情不好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到家就跟住旅馆一样,什么活也不干。我觉得与被告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办法过日子了。被告在内蒙的老板来电话,被告没有接,晚上老板又来电话,让被告回内蒙。被告让我把衣服找出来,也不说走不走,我问被告为啥不走了,被告说他的工友们不去了他也不去了。我9月2日走的当天,是因为被告说以前干活的工友让被告给他开玉米收割机,还有一个月才收玉米,但是被告就在家呆着不去上班,家里也没钱,当初我生孩子时欠我表姐的3000元现在还没有还,如果离婚的话,我自己去还,被告四年没有正经的挣钱,也就勉强维持家里生活。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始终和原告感情很好,也没有像原告说的天天吵架,我天天出去干活挣钱,今年过年正月二十二左右我去内蒙,一直到了6月那边没放假我就回家了。在家呆了5天,然后又回到内蒙,这回回来也是内蒙没活了,我在家呆了两天原告就走了,打电话不接,我也没和原告吵架。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称:我与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田*,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连某乙。如果离婚的话,因为我不能再生育,所以我要求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还有给女儿入得有保险,用保险贷款7100元,谁要女儿谁还这个钱。以后发生什么事我不管被告要一分钱。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辩称,孩子出生年月都对,如果离婚的话,两个孩子我要求都随我生活,抚养费我自己负担。

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交的景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田*,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连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女一子,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敬互让、互相包容的精神妥善处理细节问题,珍惜既有的婚姻事实、维护共同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然提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也坚持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还未破裂。为保护双方家庭及子女利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周*与被告连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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