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本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诉而未生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8条第(1)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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