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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唐治强、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结婚,没有登记,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结婚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冲,现已成年,无抚养义务,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新房10件、旧房5件,空宅5间,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结婚三十多年了,我们俩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们还有一个儿子,需要照顾,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征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原、被告有无共同财产,如离婚如何分割。

原告王*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述称,我与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分居不在一起居住,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马某述称,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我与原告自结婚后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打过架,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王*对被告马*的陈述没有异议。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述称,我与被告婚后建有15间房子,其中5间是空宅,如离婚我要1984年盖的旧房和1995年盖的新房一共10间,其他的我不要了。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述称,原告所说的房间数我无异议,但我不同意离婚。

对被告马*的陈述,因原告王*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马*于年月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冲,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吵过架,也没有打过仗。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马*结婚已经三十多年,并生育一个儿子,原告做为母亲和妻子,应以家中的丈夫和孩子为重,孩子虽已成年,但是还需要做母亲的关心和帮助,双方也结婚三十多年了,并且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王*应念在多年的夫妻感情上,以不离婚为宜。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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