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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甲、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刘*甲与被告赵*经人介绍认识,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登记结婚,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乙。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曾于二〇〇四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多做沟通了解,相互体谅,互相包容,共同克服婚姻生活中的困难,维系婚姻家庭的长久美满,现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达到破裂程度,应以不离婚为宜。据此判决:不准予原告刘*甲与被告赵*离婚。

上诉人诉称

刘*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于二〇〇三年出走至今,从不联系也不回家,打电话也不接,找到住处也不开门,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分居已达十二年,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却无视法律,给予错误判决。因此,请求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答辩称:上诉人因为赌博输了巨资,无法偿还,对孩子和我没有责任感。分居以后还搞婚外情,十多年没有给过我们一分钱。房子是我和他买的,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我也同意离婚。我还借钱,带孩子、租房子,孩子在哪儿上学,我在哪里租房,现在孩子不上学了,没工作,他一分钱也不给。我付出这么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甲与被上诉人赵*结婚多年,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应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共同克服,并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尚有感情基础,面对矛盾更应多加沟通,全面考虑,妥善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刘*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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