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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符*、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乙,现年13周岁,在太原第五十一中初一就读,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发现被告经常看一些关于“邪教”的书籍,2013年5月21日上午9时,原告发现联系不到被告,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无果,遂于当天中午12时报警,此后原告及家人再也没有被告的消息,至今已失踪两年多,原告既要养家糊口还要抚养孩子,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年13周岁,在太原第五十一中初一就读,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5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报警寻找未果。现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后长期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结婚证、西*委会关于被告离家出走的证明、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但被告自2013年5月离家出走已逾两年至今未归,经原告报警及多方寻找仍音讯全无,被告的这一行为对夫妻关系及子女成长均有较大伤害,夫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王某乙,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教育角度出发,结合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的情况,为给孩子创造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甲与被告申*离婚。

二、婚生女王雅*由原告王*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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