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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王*甲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迎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被上诉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山西省*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郑*与王*甲于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郑*于2013年向太原*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郑*的全部诉讼请求,郑*不服上诉,太原*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郑*、王*的结婚证、王*乙的户口本、太原*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在一审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山西省*人民法院认为,郑*、王*甲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现已结婚十余年,虽然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摩擦,但女儿还小,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郑*、王*甲都应当珍惜家庭,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努力改善婚姻家庭现状,共建和谐美满之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郑*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生育了王*乙后,王*甲因工作烦恼和家庭琐事经常打骂郑*,双方相互无法沟通,给郑*带来了很深的伤害,为此郑*曾在2007年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郑*谅解了王*甲,但王*甲依旧打骂郑*,且不分场合,给郑*带来重大威胁,郑*多次求助公安部门无果后,于2013年1月离家在外分居。2014年6月重新起诉要求离婚,经两审判决不准离婚,王*甲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经常到郑*居住地大骂滋事,郑*无奈多次报警求助,因属于夫妻关系都不能妥善解决。郑*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这次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判仅凭王*甲一句“保证不再对郑*动手”就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忽视了郑*再次请求离婚的事实。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发回重审。

王*甲针对郑*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答辩称,双方结婚已有十五年了,有纠纷和争执是双方的问题,离婚对家庭和孩子都不好,王*甲愿意改正缺点,王*甲不同意离婚。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王*甲自由恋爱一年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已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一女王*乙,现在小学读书。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尚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孩子均不利。郑*、王*甲应当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郑*关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要求离婚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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