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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十几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关系持续十九年之久,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有一些小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矛盾升级、原告起诉离婚,但夫妻感情尚存。如果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交流,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原、被告分居时间未满三年;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未满一年。更何况夫妻之间的磕碰总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的心态,互谅互让、善待对方;摒弃前嫌、重归于好。总之,原告张*与被告李*甲的婚姻关系不宜轻率解除。据此判决:不准原告张*与被告李*甲离婚。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判认为“双方虽然有一些小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矛盾升级,但夫妻感情尚存……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甲结婚后,李*甲经常在外赌博、酗酒,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李*甲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上诉人无奈曾两次报警求助。上诉人二〇〇九年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李*甲仍旧对上诉人实施家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上诉人又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均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而不是双方夫妻感情尚存。2、原判引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上诉人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起,就一直与李*甲分居,期间双方并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早已分居两年十个月,原判认定分居时间的计算方法错误。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1、二〇〇九年上诉人起诉离婚,经亲友劝阻撤诉。后双方依旧矛盾重重,更加频繁地争吵,且李*甲经常殴打上诉人,上诉人由于无法忍受这种痛苦的婚姻,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足以表明上诉人无法再与李*甲共同生活。虽然法院也进行积极调解,但上诉人均表达了强烈的离婚请求,已确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李*甲婚后经常赌博、酗酒,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上诉人早已无法容忍。且双方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与李*甲离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甲答辩称:一、上诉人张*诉称与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纯属无稽之谈。两人结婚后,答辩人筹措资金买下汽车跑运输,挣下的钱全部交由张*保管和支配。尽管答辩人挣钱不易,但对张*花钱却从不干涉,这样的丈夫是一个爱实施家暴的人吗?反过来说张*,在儿子不到三岁的时候,就将其交给答辩人母亲照看,从此便不闻不问,一直持续到现在,答辩人为了这个家,从未责问过张*,这是一个能实施家暴的人吗?再则,张*脾气和性格不好,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平时只考虑自己,从不顾及他人感受,时常与答辩人的父母兄弟争吵,更有几次动手打了答辩人父母,即使这样,答辩人为了这个家,也没有过多埋怨她,更不要说是动手打她,只是一味安抚自己家人,让他们多担待。试问,这是一个会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吗?另外,张*诉称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分居已久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从起诉以来,张*曾多次给答辩人打电话,还让儿子向答辩人要钱给她花,几次回家折腾要钱,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张*所说的家庭暴力、感情早已破裂、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起双方并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是子虚乌有,纯属是借口。二、张*所诉二人矛盾已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也是不可信的。张*曾经先后四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一直秉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次都不准,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双方实际情况还未到非离不可的地步。三、婚生子已经十九岁,正处在人生当中最重要的转折期,孩子的父母都应站在维护孩子利益的角度考虑。对孩子来讲,不管失去母爱还是父爱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儿子也多次表示不想让父母离婚。作为孩子父亲,答辩人实在不忍心看着孩子在单亲情况下成长。张*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充分从孩子的长远利益考虑,不能只顾自己而毁了孩子一生。四、双方离婚纠纷,时间已长达三年之久,期间答辩人倍受煎熬和痛苦,时常游走于各级法院之间,身心疲惫,无法正常打工挣钱养活自己年迈的母亲和孩子。如果张*不顾一切,执意要离婚,答辩人也可同意其诉求,但张*曾在二〇〇一年五月趁答辩人外出之机,将答辩人祖传的一尊香炉和四十块现洋从家拿回其娘家。答辩人曾多次向张*索要,但每次张*总是以放在哪儿都一样,都是给孩子保存等理由搪塞过去,答辩人当时也没有料想到事情会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如果张*坚持要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无力挽回的话,请求法院判令张*将祖传香炉和现洋交还给答辩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李*甲经人介绍认识,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登记结婚。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双方共同生育儿子李*乙。二*〇九年张*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李*甲离婚,经亲朋好友劝告而撤诉。后张*又分别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和二*一四年五月六日三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甲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张*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李*甲离婚。

另,李*甲在原审庭审和法院组织的数次调解中,均表达了强烈要求与张*和好的愿望,并勇于承认以前的缺点错误,决心对张*要真心呵护,加倍关心体贴,做一位好丈夫、好父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应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共同克服并妥善解决。原审处理并无不当。张*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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