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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王*甲、被告刘*于一九九〇年经人介绍相识,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长子王*乙,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出生,现就读于某学院;生育次子王*丙,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现就读于某小学,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出现分居情况。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原告王*甲与他人共同生育一女王*丁。原告曾三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2)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2012)万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第三次诉讼后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在本院调解过程中,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所在的下元*委员会因拆迁要对原、被告进行补偿,现原、被告未实际受偿。原、被告婚生子王*表示愿随被告刘*一起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晋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注册登记,发票显示价税合计40000元,强制报废期止为二〇二八年八月十三日,现由原告保管使用。原、被告在自建房屋时向杨*借款,现有142500元未进行偿还,另外,原告的二哥(王某戊)欠原、被告14740元。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沟通化解。但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原告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原告与他人生育有女儿的事实,充分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生长子王*乙已年满18周岁,与谁生活由其自行决定,不存在抚养费的问题;次子王*丙愿意随被告生活,本院尊重其意愿,本院考虑到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晋A号轻型普通货车,因双方对该车辆的现有价值未协商一致,在本院释明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车辆价值后,双方未进行评估,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综合考虑到车辆购买时发票价格及车辆强制报废期等因素,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8000元较为适宜。双方主张的拆迁补偿受益因现尚没有实际受偿,受偿财物无法确定不予分割,双方可在财物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79500元,因债权人当庭的证言证明现在所欠金额为142500元,故本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142500元;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权14740元,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对上述共同债权、债务辩解已清偿完毕,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故原、被告应对债权债务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主张其给原告母亲的房屋装修及购买物品所花费的费用,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的债权,不予认定。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刘*离婚。二、婚生次子王*丙随被告刘*生活,原告王*甲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晋A号轻型普通货车归原告王*甲所有,原告王*甲补偿被告刘*18000元。四、夫妻共同债权14740元,原、被告各享有7370元,夫妻共同债务142500元,原、被告各负担71250元。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我与被上诉人一九九〇年相识,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并育有二子。但自二〇一一年,我发现被上诉人经常夜不归宿,开始不顾家、不尽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向我提出协议离婚,告诉我其已有第三者并有了孩子的事实。为了给我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为了让我的孩子拥有完整的父爱,我在承受被上诉人不忠带来痛苦的同时,接纳了其与第三者所生的孩子并带回家中抚养,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事与愿违,被上诉人依然要与我离婚。我认为,被上诉人与我离婚,是因与第三者的关系影响了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但我坚信这并不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沟通化解。但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原告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原告与他人生育有女儿的事实,充分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经本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令我难以相信。综上,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无过错,被上诉人有过错的前提下错误的认定事实并判决离婚,上诉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判决离婚。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一、我们分居五年了,平时因琐事总是吵架打架,上诉人也认可第三者插足,导致感情破裂,上诉人说要维持家庭,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财产。这个案子一审起诉了四次,调解了三四次,都是“离婚可以,但财产都给我”,双方已经达到离婚的条件。二、142500元的债务认可。三、精神损失费等,对方一审未主张,可以另行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沟通化解。但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甲因生活矛盾分居多年,且王*甲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与他人生育一女。事实证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被上诉人王*甲在婚姻中的过错,可另行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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