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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