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XX与苑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苑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苑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0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生活在一起。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苑X鑫,2011年6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刚开始生活还算和睦,但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吸毒,原告曾多次劝说并陪伴被告去异地戒毒未果,后被告还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对这样的生活已失去了信心,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苑XX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06年8月21日生子苑X鑫,本县新*学读二年级。2011年6月3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8月,原被告赴异地生活。2013年秋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携*离开被告,2014年腊月29日回家,2015年正月初6日又离家。遂原告诉讼离婚,并要求儿子随其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要求原告归还其彩礼等款,否则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苑XX属自主婚姻,并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鉴于夫妻两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安宁,其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苑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