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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9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吵闹,但日子勉强还能维持。近年来,被告常常疑神疑鬼找茬与我吵闹,还动手殴打我,吵闹后还恐吓、威胁我,致使我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我只好回娘家居住生活。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勉强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没有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约1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家庭氛围也很融洽,双方之间不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9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吵闹,近年来,原、被告相互猜忌对方致双方吵闹和动手,2015年6月底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婚后于2007年2月19日生育女儿王某某,现在南关上学;2009年10月1日生育儿子王某某,现在南关镇上幼儿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婚后财产原告认为有双方借款购买位于灵石县南关镇河东小区1号楼2门202室楼房一套,价款16万元,装潢花费5万余元,家中家电家具全是新买,2013年还购买QQ车一辆,车牌号是晋KYxxxx,车户登记在被告名下,还购买立马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王某某认为与原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家庭氛围也很融洽,双方之间不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位于灵石县南关镇河东小区1号楼2门202室楼房一套,此房产系采煤沉陷王某某名下的安置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此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共同培养、共同维护。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并共同修建了住房,添置了家俱,其感情基础是好的。今后原、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包容对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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