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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婷诉王*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婷诉被告王*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同居生活,于2005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被告初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小事吵闹,甚至动手殴打我和我前方的两个孩子,对我的生活不管不顾,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要求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在蒜峪村修建院落一处,是我用婚前我们村给的拆迁款80000元及我们共同出资30000元修建,要求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同居生活,于2005年9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带前方一子一女,儿子王*,现年24岁,女儿王*,现年16岁,现在太*学院上学。被告系初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在灵石县翠峰镇蒜峪村修建院落一处,原告陈述,共花费110000元,其中有原告婚前的拆迁款80000元,婚后共同出资30000元,现未办理房产手续。家中有惠普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支,给儿子买车借原告之妹曹*10000。共同生活中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骂。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及家人,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此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不注重培养感情,由于被告脾气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及家人,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因适及权属争议,暂不予以分割。被告王*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与被告王*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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