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因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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