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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因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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