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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XX及委托代理人赵*、王*,被告邓XX及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见过几次面,于2010年5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完全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10月30日生一女,取名邓一X,被告多次暴打幼小的女儿,拿孩子出气,被告从不给原告及女儿生活费,2014年2月,开始分居,孩子随原告生活,由外公外婆照看。2014年6月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要求原告撤诉,原告递交了撤诉状,尧*法院作出了(2014)临尧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反悔,原告受骗,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邓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90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XX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二人系同村,有感情基础;被告并没有家庭暴力;真正导致双方感情问题的是,被告患了糖尿病,需要治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邓一X。双方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双方婚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2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带女儿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4)临尧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又诉至法院依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较大,成本案争议的焦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互敬互爱,携手共建美好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执,感情不和,造成分居至今一年多时间,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考虑现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现婚生子才6岁,年龄较小,一致跟随原告生活,为利于孩子成长,继续随母亲生活较妥,被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表示愿将冰箱归被告,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郑XX与被告邓XX离婚;

二、婚生子邓一X随原告郑XX生活,被告邓XX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邓XX享有探视权;

三、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归被告邓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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