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遆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遆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遆某某、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二人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8月份与被告发生吵闹,被告还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没有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递交的证据:(2014)临尧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们感情很好,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与原告发生争吵是因为原告瞒着被告与其前夫还有联系。

被告无证据递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于2009年8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于2001年5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潘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8月离家与被告分居,并于当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的感情很好,与原告发生争吵也是因为原告与前夫有联系,双方再没有其他矛盾,所以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珍惜共同组建的家庭,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婚后不久就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为此而离家与被告分居,并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有所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视其现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遆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二、原告所带女孩李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所带男孩潘某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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