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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袁*,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某年结婚,某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某年复婚,但复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原告体会不到关爱和家庭的温暖,之前的隔阂使双方无法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因生活背景的不同,双方无法沟通,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和忠实的义务,还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原告提交的证据:

1、原、被告及儿子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及儿子身份关系。

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

3、微信通信记录,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只是因财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4、彩票店转让协议书,证明该彩票店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将该彩票店过户给被告,双方曾协议离婚并进入实质性的财产分割阶段。

5、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借款抵押合同及公证书,证明原、被告因购买房屋以原告公积金贷款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收据、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资金交易查询,证明原、被告已经支付购房首付款61752元,尚欠银行贷款165328.0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第一次协议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边玩,被告赌气才离婚,但离婚后没多久双方就生活在一起,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的证据:

1、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2、情况说明,证明双方有共同债务3万元。

3、住房公积金明细,证明原告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交了首付款,原告的公积金贷款并未用于购房。

5、微信通信记录,证明原告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被告能原谅原告,离婚也不是原告的本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结婚,于某年协议离婚,后又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复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现在临*中上学,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曾协议离婚,虽然复婚但双方感情并不好,原告现已单独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有过错,但被告能原谅原告,离婚也不是原告的本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可见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参加完中考,离婚势必影响到孩子的学业,原告关于离婚的主张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持,被告也不予以认可,原告的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当离婚的条件,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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