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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蝴蝶、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将就着过了一年多,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缺乏感情的婚姻,于2014年与被告分居,并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没有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要求原告归还我方4.5万元,其中包括财礼钱33400元,从我母亲处拿走3400元,原告的两个儿子从我家拿走2200元,原告向我要走61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离家与被告分居,并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与自己结婚就是为了要钱,现要求原告退还自己4.5万元,就同意离婚,同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万元。双方结婚时,被告支付原告彩礼钱322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也认可被告家经济条件困难,但主张彩礼钱都用于婚后生活,且自己现在也没有钱退还被告。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婚后不久就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为此而离家与被告分居,并曾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有所改善,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视其现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原告可适当返还部分彩礼钱。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钱款及精神损害赔偿,因被告方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钱2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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