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再婚家庭,某年某月举行结婚仪式,某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白天睡觉,晚上喝酒、赌博,被告父母也不管不问,被告母亲还经常护着被告欺负原告,而且被告开饭店干了不到一个月就不干了,平时全靠原告经营的鞋店来维持生活。2014年女儿出生后,被告母亲不管不问,也不给做饭,还和原告母亲吵架,被告母亲还说要把原告和孩子赶走,要被告前妻回家。2014年7月,两家发生一点小矛盾,被告母亲就借机将原告和孩子赶出了家,原告去拿衣服,被告母亲也不让进家门,被告在家却不管不问。从2014年7月至今,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一次性付清从2014年7月至今的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10000元,并一次性付清孩子上户口需交的计划外生育罚款30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身份及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再婚家庭,某年某月举行结婚仪式,某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与前夫生育一男孩,现17岁,随原告前夫生活;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某年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责任心,没有主见,什么事情都听母亲的,被告母亲想让被告前妻回去,被告和前妻也还有联系,而且从2014年7月原告和孩子回娘家后,被告也是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和孩子在娘家居住期间的生活费10000元和孩子上户口需交的罚款3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生女也刚满一周岁,原告提出离婚过于草率,原告应当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并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和纠纷,而且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当离婚的条件,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