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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某月某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与被告二人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彼此不和,导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农历某月初*生育一女,取名任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以上为本案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应珍惜所建家庭,在处理家庭矛盾上要方法适当,互谅互让,同时双方应经常互相沟通、相互理解,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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