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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不到三个月就于某年某月某日举行婚礼,同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婚后,被告想打工就干两天,不想干就呆在家,挣不下钱来维持家庭生活,原告被迫于2013年借钱开办了衣服门市部,但被告又不信任原告,动不动就找麻烦,为此双方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衣服价值3万元平均分割,共同债务2万元平均分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告身份及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挺好,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不干活,没有责任心,对原告不信任,双方草率结婚,相互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好;要求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价值3万元衣服平均分割,共同债务2万元平均分担。原告对于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被告主张夫妻感情挺好,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不予认可。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当离婚的条件,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被告也不予以认可,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关于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燕*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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