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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