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某某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住宅一套、对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对登记在杜某某名下的杜某某和卜某某共有财产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谢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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