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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我与被告范*甲于1996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范*乙,现年18周岁,已成年。近年,因被告经常酗酒,又对我打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我自己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范*甲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范**,现年十八周岁,已成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二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未到庭进行答辩,但原告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与被告范*甲离婚。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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