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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无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枚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双方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庭审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应视为不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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