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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由本院审判员盖群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钱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应诉后既不书面答辩说明其对离婚的态度,亦不出庭作和好努力,经本院作原告和好工作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本案中暂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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