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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12月18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依法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长子取名代某某甲(2015年2月24日出生),长女取名代某某乙(2008年11月19日出生),次女取名代某某丁(2013年9月3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代某某离婚,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原告李某某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2份,予以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于2007年12月18日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某于2007年12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二女,长子取名代某某甲(2015年2月24日出生),长女取名代某某乙(2008年11月19日出生),次女取名代某某丁(2013年9月3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代某某离婚,被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做调解和好工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真诚相待,原告李*某起诉与被告代某某离婚,被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积极做调解和好工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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