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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28日由本院审判员何静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钱宇*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其和好工作,双方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被告主张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共同存款80000.00元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林西县某某镇平房一处,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诉讼前,原告承诺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0000.00元,因被告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被告各承担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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