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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由本院审判员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应诉后既不书面答辩说明其对离婚的态度,亦不出庭作和好努力,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作其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本案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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