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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由本院审判员宫**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甲,现年27岁,已成家。又查明,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已丢失。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原告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应诉后既不书面答辩说明其对离婚的态度,亦不出庭作和好努力,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作其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本案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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