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1983年我同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陈宏播(32岁),已经结婚。我是我是26岁就嫁给被告,结婚后他对我就不好,经常对我拳打脚踢,甚至用鞭子抽、棍子打,打得腿都骨折,后被打成铁黑色。为了孩子,我咬着牙同他生活了33年。现在儿子已经结婚,并且也有孩子了,我不愿过这种连奴隶都不如的生活,所以起诉离婚。婚后共同财产:330只羊、3匹马、22亩地、退耕还林16亩、杏树地70亩(有合同)、退耕还林1440元每年,要求依法分割。请求:一、要求同被告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330只羊、3匹马22亩林地、退耕还林16亩、杏树地70亩(有合同)、每亩退耕还林款1440元(还有7年),这些共同财产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3年5月2日,原告冯**与被告陈**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1984年10月15日出生),陈**于2007年结婚后原、被告分家另过。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30只羊(一半山羊,一半绵羊)、3匹马(1匹骟马、1匹大骒马、1匹二岁马)。21.2亩林地(11.5亩1块、9.7亩1块)、70亩杏树地、16亩退耕还林地。无债权。共同外债:欠小卖店1000元、欠徐**1800元、欠冯玉柱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之子陈**经本院询问称,其结婚后即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证实原、被告有共同财产:330只羊(一半山羊,一半绵羊)、3匹马(其中,1匹大骒马、1匹二岁马、1匹骟马),还有一些地都由陈**耕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夫妻关系证明、黄花林场部分村民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坚持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许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冯**与被告陈*离婚。

二、家庭共同财产:85只绵羊、80只山羊、1匹黄红色大骒马、冯**名下的两块林地21.2亩(一块11.5亩、一块9.7亩)归原告冯**;其余165只羊、1匹二岁马、1匹骟马、70亩杏树地、16亩退耕还林地归被告陈*。

三、夫妻共同外债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