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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乌佳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一,现年13周岁,生育同胞男孩李*二、李*,现年均9周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抚养婚生两名男孩,抚养费均自理。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平均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同胞男孩李*二、李*。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平均承担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李*,现年13周岁,生育同胞男孩某二、李*,现年均9周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李*,被告抚养婚生男孩李*二、李*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适当承担李*二、李*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及承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均因涉及第三人,故本案不予调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同胞男孩李*二、李*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承担婚生男孩李*二、李*抚养费100元,均至独立生活止。2015年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3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37.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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