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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隐瞒自己不会治疗不孕不育的事实,于2013年4月,为被害人刘*使用中药及注射“黄体酮”、“葡萄糖”、“庆大霉素”等针剂进行“不孕不育”治疗。经治疗后,被害人刘*肚子变大,被告人张*告知其已经怀孕,并继续为其开药;2014年7月,被害人刘*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自己并未怀孕;在治疗期间,被告人张*以治疗的名义,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刘*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被告人张*,先后使用“孕酮片”、“黄连素片”让徐*服用,并辅以注射“黄体酮”、“葡萄糖”等针剂为被害人徐*治疗不孕不育,至2014年6月,被害人徐*到医院检查发现并未怀孕,后发现自己被骗,在治疗期间,被告人张*先后共骗取被害人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被害人徐*在接受治疗期间,将被告人张*介绍给其姐姐徐*某,被告人张*采用上述同样方法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5200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39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43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张*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赵*现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以治疗不孕不育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25400元。

本院查明

另经查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及照件、物证、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物品照件、扣押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人张*对以上证据质证后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年近75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对其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表示悔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继续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5400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清。)

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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