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赵*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诈骗罪罚金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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