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诈骗罪罚金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周**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甲、熊某某、江*乙、江*丙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徐*甲犯诈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均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肖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