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昝*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昝*找到青川*幼儿园园长赵某某,谎称中*基金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有扶持乡镇幼儿园的项目后,赵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4年12月5日交给昝*现金5000元。

2014年12月下旬,昝*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青川县茶坝乡双河村卫生站王某某的现金1万元。案发后,昝*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昝*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看在自己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及求得受害人谅解的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何*辩护称,对指控被告人昝*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看在被告人昝*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的情节,且被告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昝*急需现金偿还欠款,便产生了诈骗的念头。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昝*窜至青川县凉水镇幼儿园园长赵某某(本案受害人)处,谎称中*基金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有扶持乡镇幼儿园的项目,并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获得该项目。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昝*提出其到成都市跑关系(送礼),需要5000元的活动经费,受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遂在凉水镇农村信用社门口,交给被告人昝*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昝*窜至青川县茶坝乡双河村卫生站医生王某某(本案受害人)处,采取同样的方法,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受害人王某某在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科海”打字店旁,交给被告人昝*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出以下证据证实在案: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了案件的来源、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采取强制措施及归案的情况。

2、现场勘察、现场照片、现场图及辨认图,证明了被告人昝*诈骗地点、现场概貌及辨认情况。

3、扣押、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1月7日,青川县公安局在昝某家中扣押现金2700元及发还受害人王某某现金2700元的情况。

4、申请书,证实2014年12月21日,受害人王某某在中*基金会四川分会书面申请给茶坝*卫生站改、扩建及配套设施项目资金资助的情况。

5、申请书,证实2014年12月5日,受害人赵某某在中*基金会四川分会书面申请给凉水镇私立幼儿园基础配套设施资金援助的情况。

6、谅解书,证实2015年1月11日,受害人王某某自愿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宽处理的情况。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与其父亲王某某在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科海”打字店旁,王某某交给昝*现金10000元的情况。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7日17时许,自己才知道昝*以中*基金会四川分会要扩建乡村卫生站为由,骗了茶坝乡双河村王某某10000元现金的情况。

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告知他昝*在青川县疾控中心昝*在中*基金会四川分会有人,可以找到七八十万的项目资金,来改建双河卫生站。2014年12月21日,王某某在茶坝卫生院领取现金10000元。当晚,昝*称自己到成都市跑关系(送礼),需要现金10000元,王某某便把在医院领的现金交给昝*的情况。

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他听王某某称:“被告人昝*以帮助申请扶贫项目为由骗了自己现金10000元”的情况。

1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昝某年12月到凉水幼儿园召集所有的职工开会称,幼儿园要把卫生做好,准备迎接县上有关单位检查。如果检查合格了,这些单位会给我们单位拨款。还证实同年12月年12月到凉水幼儿园两次找赵某某谈事情的情况。

1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昝*以帮助凉水幼儿园申请扶贫项目为由骗取了其现金5000元现金及案发后昝*的家属予以全部退回的情况。

13、被害人王某某(医生)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1日被昝*以帮助茶坝乡双河村卫生站申请扶贫项目为由骗取了其1万元现金及案发后派出所追回现金2700元,余下现金7300元由昝*的家属予以退回的情况。

14、被告人昝*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因其急需现金偿还欠款,便以帮助凉水幼儿园申请扶贫项目为由,谎称中*基金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有扶持乡镇幼儿园的项目,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骗取青川*幼儿园园长赵某某现金5000元及案发后所骗现金5000元全部退回的事实。还证实同月21日,自己采取以上方式,骗取青川县茶坝乡双河村卫生站王某某的现金10000元及案发后所骗现金10000元全部退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被告人昝*及其辩护人何*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何*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何*辩护称被告人昝*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求得谅解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昝*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