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马*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马*甲和马*乙(已判刑)利用互联网盗得谭某某的QQ账号密码后,冒充谭某某在QQ上与被害人邓某某聊天,并以有急事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邓某某借5000元。被害人邓某某遂向其指定的帐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马*甲分得赃款2400元,马*乙分得赃款26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1年7月3日,马*乙被抓获归案后,马*乙的亲属代其退还赃款5000元。2011年11月3日,被害人邓某某领回被骗款项5000元。2014年11月18,旺苍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到被告人马*甲家中,向其父母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后被告人马*甲在父母的劝说下,主动向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甲户籍材料、银行打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2012)旺苍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犯马*乙供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马*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