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申请执行杨**其他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申请执行杨*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杨*因诈骗罪被本院在2014年12月17日以(2014)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现正在四*中监狱服刑,判决责令杨*退赔申请执行人曾永国人民币75000元,已退赔15000元,下差60000元。现杨*无金钱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无金钱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执行能力,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则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平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杨*退赔曾永国人民币6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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