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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欧*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X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欧X谎称能不通过驾校培训考试代人办理真实驾驶证,先后骗取被害人龚X、陈*、邓XX三人支付的办证费用共计47000元,欧X通过“小广告”的联系电话找人办理了虚假驾驶证。2014年11月,陈*发现欧X为其办理的是虚假驾驶证后,找到欧X,欧X遂退还陈*15000元。2015年1月13日,欧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欧X对被害人龚X、邓XX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邓XX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欧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欧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欧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欧X谎称能不通过驾校培训考试代人办理真实驾驶证,先后骗取被害人龚X、陈*、邓XX三人支付的办证费用15000元、16000元、16000元,共计47000元,后欧X通过“小广告”的联系电话找人办理了虚假驾驶证。2014年11月,陈*发现欧X为其办理的是虚假驾驶证后,找到欧X,欧X遂退还陈*15000元,他人代为退还1000元(欧X已支付)。龚X报案后,欧X于2015年1月1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欧X近亲属退赔龚X、邓XX全部被骗款,被害人均对欧X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欧X均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随案移送清单、驾驶证、中*行现金存款回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人康XX、丁X、秦XX的证言、被害人龚X、邓XX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收条、谅解书、社会调查报告、乐至县XX镇XX居委会证明、被告人欧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欧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欧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且具有监管、帮教条件,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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