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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争取到某某县出租车经营权,以打点关系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0元。到案发前5年的时间里被害人刘某某一直没有找到杨*。破案后,被骗赃款已退回被害人俱领。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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